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3年度,2號
SLDM,93,重附民,2,200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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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鍾沂
原   告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輝
原   告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輝
原   告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耕宇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謙
原   告  新力戊○○○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震東
原   告  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兆年
原   告  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復明
原   告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輝
原   告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依田巽
原   告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燕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
       陳家駿律師
被   告  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開當事人間因92年度訴字第728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一)請求禁止被告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吳 怡達就各原告分別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起
訴狀附件2 之1 至2 之11、附件3 、附件4 所 示錄音著作,不得於www.ezpeer.com.tw 網站 上,向利用其網站之使用者提供搜尋、檔案交
換(重製)、傳輸之服務,並不得另設立、經




營或管理類似www.ezpeer.com.tw 之網站,向 網站之使用者提供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起
訴狀附件2 之1 至2 之11、附件3 、附件4 所 示錄音著作之搜尋、檔案交換(重製)、傳輸
之服務。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億參仟零玖拾伍 萬元整(應連帶給付各原告之金額如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追加起訴狀附件5 所示),及自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之計算之利息。
(三)前項請求原告願以現金或等值之上海商業銀行 南京東路分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陳述及證據部分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但附帶民事訴 訟之提起,請求賠償之客體限於回復因犯罪所生之損害,如 為對將來可能發生侵害之制止請求,則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程序所得提起,刑事法院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 條 第1 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關於禁止被告丙○○及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為一定行為之請求,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規 定得於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核諸前揭說明 ,該部分聲明,顯不合法,應為駁回之判決。次查,至於本 件被告丙○○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違反著作權 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不罰之判決,揆諸前 揭規定,原告之訴關於被告2 人違反著作權法所生損害賠償 及假執行宣告之請求,自應併予以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楊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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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力戊○○○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戊○○○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