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瑪格莉特食品行(合夥)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94年6 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