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4年度,3號
KLDM,94,交重附民,3,200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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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己○○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戊○○
      丙○○
附民原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大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1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齊 潔
                 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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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