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9號
原 告 百易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萬安水電消防工程行
四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四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 官 甘大空
法 官 黃明展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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