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7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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