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文安即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謝緯紀念營地
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謝緯紀念營地捐
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謝緯紀念營地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本法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謝 緯紀念營地原有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七條、十九條,經本院 通知補正在案,業據投院太民博九四法登他字第二五號函辦 理,詳如附件之本法人第一屆第七次董事會議記錄與修改條 文對照表及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 所示,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謝 緯紀念營地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 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 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