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4年度,782號
TNEV,94,南簡,782,20050628,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782號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訴訟代理人 楊宗煌
被   告 乙○○
            巷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 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6月1 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1/1頁


參考資料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