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782號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訴訟代理人 楊宗煌
被 告 乙○○
巷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 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6月1 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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