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764號
原 告 鴻瑋交通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未據載明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居所,狀尾「具狀人欄」亦未載明法人之名稱,其起
訴顯然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
補正上開欠缺(並應附繕本一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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