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4年度,730號
TNEV,94,南簡,730,2005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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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730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分公司
           台南市○
法定代理人 邱永章
訴訟代理人 蔡宜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延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
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原告僅繳
納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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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延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