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調字,94年度,240號
TNEV,94,南小調,240,200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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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銀行台南分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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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