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4年度,841號
TNEV,94,南小,841,2005060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煎
訴訟代理人 謝幸娟
      蔡希賢
被   告 觀淑營造股有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於民國91年8月15日所訂立之工程承 攬合約書,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惟被告具狀抗 辯本院無管轄權等語。經查兩造間之上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 18條約定,兩造間之工程糾紛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則兩造 就本件訴訟自應受上開合意選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約定之拘束 。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同時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1/1頁


參考資料
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觀淑營造股有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