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禾益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銀來
訴訟代理人 陳繡琴
2號
被 告 瀛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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