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4年度,377號
TNEV,94,南小,377,2005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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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游玉霜
被   告 乙○○
      丁○○
      丙○○
兼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15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許萬傳為被告甲○○之夫、被告 乙○○丁○○丙○○之父,曾於民國(下同)92年2月 27日與原告簽訂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原告發給之信用卡一張 簽帳消費,依信用卡契約第九條規定持卡人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按期給付原告各項帳款,否則應於各筆帳款結帳日之 次日起至該筆帳款結清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且遲延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一百五十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三百元, 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各計付違約金六百元,延滯六 個月以上部份不收違約金。詎許萬傳自92年3月17日起至同 年5 月6日持卡消費,尚欠92年4月24日刷卡之之消費款新台 幣(下同)二萬九千五百元未清償。許萬傳已於92年5月7日 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已依法繼承許萬傳之全部財產,被 告並未依法拋棄繼承權,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其對被繼 承人之債務應負連帶責任。爰依信用卡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 係法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二萬九千五百 元,及自9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 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一百五十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三百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 個月每月各計付違約金六百元。
二、被告則以:被繼承人許萬傳與被告甲○○分居已久,且許萬 傳自91年底起即因病住院,不可能於92年4月24日刷卡消費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固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 定條款、帳單資料查詢單、戶籍謄本各一份為證。惟被告則



否認系爭消費款係被繼承人許萬傳所刷卡消費,並以前情置 辯。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 之被繼承人許萬傳於92年4月24日刷卡消費二萬九千五百 元未清償之事實,既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對於該筆消費 款確係為許萬傳所刷卡消費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任。惟 原告給無法提出系爭消費簽單供核對筆跡,亦無法提出其 他積極證據足供證明前開事實,則原告顯未盡其舉證之責 任。
(二)又參諸本院向行政院衛生署台南醫院調閱許萬傳之病歷紀 錄,許萬傳於92年4月21日入院接受安寧療護,同年5月7 日死亡,期間並無出院之紀錄,則其於系爭消費款刷卡之 94年4月24日顯係因重病住院中,依常理判斷,其實無出 院刷卡消費之可能性,被告所辯之情節,並非虛構,應堪 採信。
(三)綜上所述,原告既未盡其據證之責任,其主張系爭消費款 係被告之被繼承人許萬傳所刷卡簽帳之事實,即難憑採。 而被告所辯稱許萬傳當時正因重病住院等情節,經本院調 查之結果認係屬實,益證原告之主張並無根據。四、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清償二萬九千五百元,及自9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一百五十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三百元,延 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各計付違約金六百元,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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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