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825號
TPBA,94,訴,825,20050628,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825號
原   告 量測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1月
18日台財訴字第093005486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起訴 之原因事實,經本院審判長以94年度訴字第00825號裁定命 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4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收受 ,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李 得 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1/1頁


參考資料
量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