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3年度,1962號
TPBA,93,訴,1962,200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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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96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證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證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證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8年10月 26日以「CD等類似產品OPP及玻璃紙包裝機」向被告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甲○○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 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 92年5月16日以(92)智專三㈢06001字第09220487050號專 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證議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 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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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證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