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658號
原 告 寰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寰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9年4 月19日以「彈力收線盒構造之改良追加㈠」向被告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新型追加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A01號 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乙○○以其違反核准審 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之規定,不 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9 月8日以(92)智專三㈢05053字第09220906040號專利異議 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 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乙○○之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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