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49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6月10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定94年7月26日下午4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