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43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印菲泰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126 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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