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神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4年度北簡字第16008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在台北市○○區○○路2段181巷2號1樓 ,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 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