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454號
上 訴 人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6,02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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