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懋達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4年度北小調字第7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區○○路480號,有法務部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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