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93年度,85號
TPEV,93,北勞簡,85,200506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勞簡字第8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瑞得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他案(即本院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九三七號損害賠 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 題,經於94年1 月14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
二、經查:前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98號 民事判決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1/1頁


參考資料
瑞得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