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6年度,824號
KLDV,106,基小,824,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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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82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張賢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6 年6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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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