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4年度,572號
TCEV,94,中補,572,200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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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五七二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送達代收人 孫敬明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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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