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4年度,504號
TCEV,94,中補,504,200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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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五0四號
  原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毅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伍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並提出
   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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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