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4年度,1517號
TCEV,94,中簡,1517,200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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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一七號
  原   告 巨電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工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柒佰零捌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丙○○○工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共同簽發、付款 人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柒佰零捌元、如 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 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 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平 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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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提  示  日 │票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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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元│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HC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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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肆萬叁仟貳佰零捌元│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HC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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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工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電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