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七六四號
原 告 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如於聲請支付命令前,曾就本件管理費向被告為請求,請於期日攜帶相關證物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 姵 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