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二三九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黃寄嶠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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