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6號
LCDV,94,訴,6,20050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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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號
原   告 友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被   告 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於本院,及雙方往來之所有函文,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 出摘要書狀,該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 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 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件有命當 事人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爰命兩造於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其記載事 項詳如附表所示。
二、請兩造提出雙方因本工程往來之所有函文,並依照時間先後 之順序排列。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秀治
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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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爭    點│原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被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 │
│號│ │ │ │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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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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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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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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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主 張 之 內 容 及 出 處 │  對 造 不 爭 執 出 處  │支 持 主 張 內 容 之 證 據 方 法│
│號│ │ │或 法 律 見 解 及 出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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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