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潮小字第四二六號
原 告 丁○○○○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曉慧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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