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潮小字第三二一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高雄分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六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