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原告與被告甲○○○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查報因除去本件租
賃關係原告所能獲致之利益,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視為訴訟標的
價額不能核定。惟原告已具狀陳報該利益無法經由客觀計算得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訂之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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