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94年度,138號
SDEV,94,沙補,138,200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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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廠股份有限公司、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租賃關
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因除去本件租賃關
係原告所能獲致之利益,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視為訴訟標的價額
不能核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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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