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廠股份有限公司、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租賃關
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因除去本件租賃關
係原告所能獲致之利益,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視為訴訟標的價額
不能核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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