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4年度,196號
TYEV,94,桃補,196,200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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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山
  被   告 甲○○原名林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拾貳萬零壹佰肆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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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