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簡聲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亞力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紘
相 對 人 麥斯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雄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 送達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 四三號第一審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就聲請人勝訴部分准予假執行 (本案尚未確定),並宣告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麥斯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訴訟費百分之九十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第一審訴訟共繳付之訴訟 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千四百三十元。是依上述比例,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 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二千三百零九元(2430×95%=230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飛鳴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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