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救字,94年度,4號
TYEV,94,桃救,4,2005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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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救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與張舜毅間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 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被告林麗鳳等九人間給付會款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 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並提出法律扶助接案通知書 為證,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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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