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4年度,807號
TYEV,94,桃小,807,200506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八О七號
  原   告 新人類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辯論終結,並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俏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羅美英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