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八О三號
原 告 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宏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邱飛鳴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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