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二五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甲○○
鍾治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