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4年度,254號
TYEV,94,桃小,254,2005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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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二五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甲○○
        鍾治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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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