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四六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良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己○○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全球家OK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