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341號
TNDV,106,司促,14341,2017081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3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宣銘兼林漢文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富美兼林漢文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筱臻即林漢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筱臻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漢文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林宣銘黃富美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捌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