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4年度,510號
TPSV,94,台聲,510,200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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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一0號
  聲 請 人 伍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大郎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國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假處分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
字第九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九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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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伍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