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151號
原 告 葉珈㚬
法定代理人 劉惠月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葉富琦
被 告 嘉義市三貴銀座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國聯
訴訟代理人 鄭香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8月17日下午3時55分整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