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建小字第4號
原 告 詠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昇峰
訴訟代理人 王雅渶
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隆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台 南市○○路○段297號7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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