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彰化簡易庭(刑事),彰簡字,94年度,450號
CHEM,94,彰簡,450,2005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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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四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二0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警卷所附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式四聯偽造之林益華署押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偽造之署押可證,事證已臻明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沒收之特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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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