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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94年度,357號
PTEV,94,屏小,357,200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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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屏小字第357號
原   告 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94年6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28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許培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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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