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一五一號 原 告 辛○○○○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四號一、二、三、七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癸○○ 住同右 壬○○ 住嘉義 己○○ 住台南 被 告 新普耕企業有限公司 設嘉義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嘉義 被 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民雄鄉民雄工業區○○○街二一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被 告 丁○○○○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六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庚○○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二七巷四號四樓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許兆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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