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94年度,262號
CYEV,94,嘉小,262,200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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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嘉小字第二六二號
  原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邊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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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