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斗補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乙○○
丙○○
右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陳百年間因確認耕地租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