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華泰碾米工廠即胡振蘭
被 告 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姜義祥
被 告 有限責任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劉文強
被 告 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陸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良
右原告與被告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間確認債務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六
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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